首开5万元“电子罚单” 处罚虚假陈述当事人
编辑:admin 日期:2020-06-28 09:17:00 / 人气:
2019年11月,王女士(化名)按照网店要求添加了某公司“老板”微信后,向某公司以2.4万元购买了3万条酵素果冻,并通过支付宝账户向某公司转账支付货款。收货后,王女士发现酵素果冻没有任何执行标准,也未见起到任何消食、减肥效果,王女士遂起诉至湖里法院,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相当于十倍货款的赔偿金。
某公司在抗辩时不仅否认买卖关系,还指责王女士伪造了微信聊天记录,要求法庭对其予以司法制裁。
根据王女士的申请,承办法官向腾讯公司调查涉诉两个微信号的注册情况,证实王女士出示的卖家微信号在本案合同订立、履行期间绑定的手机号码即该公司业务联系电话,而某公司出示的微信号绑定该手机号码的时间是2020年3月26日,在某公司收到诉讼材料之后。在证据面前,某公司只得承认。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购买涉诉商品的目的是转售牟利,法院对王女士要求某公司给予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湖里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应退还王女士2.4万元货款。另外,向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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