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编辑:admin 日期:2018-08-10 09:37:51 / 人气: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 成立行业自律协会
《办法》提到,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传统行业实施电子商务应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产业融合发展;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拓展经营领域,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大力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促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郑州国家中心城市高质量建设。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市、县(市、区)联动的电子商务监管服务体系并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发挥本市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的作用,为电子商务发展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提出,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协会,实施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为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及入驻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为鼓励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办法》提到,我市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市区投资电子商务企业、园区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实施优惠政策,优先在市区重点区块和集聚区、开发区安排用地。
对于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及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办证、注册等方面提供全程办理、引导等方面免费服务。
优先支持这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商贸业、国际贸易、制造业、物流业、电子信息业、农业、旅游业等重点领域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电子商务项目;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示范区、走廊等的建设;公共服务、电子支付、安全认证、信用评价、物流仓储等配套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建设等。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基础建设方面自主改造的,在政策范围内可以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3种方式提建议
如有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9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传真:0371-67446680
电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om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702室)
邮编:450006
电商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提升信誉
电子商务经营要规范。《办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从事的活动也有具体明确。其中包括,对其他经营者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技术攻击;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进行虚假投诉、举报,或者以恶意评价方式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利用网络植入恶意插件程序,采用弹出式广告、按钮式广告、电子邮件广告、软件端广告、文字链接广告等形式强行发布骚扰网络广告;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利用非法技术手段干扰搜索排名结果等行为。
威胁消费者改评价,情节严重最高罚50万元
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评论商品获取报酬,但未向消费者披露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消费争议,或者提供经营者相关主体资格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对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取消其本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全额追缴扶持、奖励资金,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应建立协调机制
网购过程中,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根据《办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据消费者提出,自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条件给予退货,但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办法》还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向该消费者提供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默认同意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
与此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争议协调解决机制。因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主体资格信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调解。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请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向平台内经营者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对于非法设立网站从事电子商务的,或者利用合法设立的网站从事非法电子商务的,《办法》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提请网站许可地或者备案地的通信管理部门依法暂时屏蔽或者停止网站接入服务。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后,可视具体关闭网站。
微商、网络直播等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电子商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记者 董艳竹)
编辑: 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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